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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30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3.3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二、 进展情况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本公司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第(2)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嫌伪造公章,造成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尚衡冠通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年12月3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件处于二审中。2021年4月26日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4)。

三、 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22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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