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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考虑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未发放分红的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向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明诚致慧一期、钟鼎五号、建发叁号、日盈投资、陈庆洪、天健富海壹号、荣盛创投、天健富海伍号、钟鼎湛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吴志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追加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五)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接用于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接用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如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除董事担任的董事职务,董事会有权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积极督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和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有权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获得合法赔偿。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兴通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调减或停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发行人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诺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除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未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九、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运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0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78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兴通股份”,证券代码为“60320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5,0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2年3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24日

(三)股票简称:兴通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50,0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2年3月24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兴明,本次发行前,陈兴明持有公司5,652.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其具体情况如下:

陈兴明,男,195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小学学历,福建省“爱国援军模范”,福建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71年至1976年,惠安县后龙镇上西村务农;1977年至1985年,从事海上捕鱼;1986年至1997年,从事水路运输个体经营;1997年4月至2003年7月,任肖厝湄洲湾海上交通队负责人;1997年12月至2020年1月,任兴通有限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兴通股份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其中陈其凤、陈其龙、陈其德为陈兴明之子女,陈其凤、陈其龙、陈其德为姐弟关系。本次发行前,陈兴明持有公司5,652.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陈其龙持有公司4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陈其德持有公司4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陈其凤持有公司4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陈兴明的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的情况具体如下:

1、陈其龙

陈其龙,男,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入选“2020中国航运名人榜”,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十六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任宁波长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部副经理;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出国留学;2006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兴通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担任莆田兴通报关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兴通国际船代执行董事;2015年10月至今,担任兴通投资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兴通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

2、陈其德

陈其德,男,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20年1月,历任兴通有限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兴通港服监事;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兴通港服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兴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3、陈其凤

陈其凤,女,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厦门大学EMBA。1996年4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城东营业所柜员;1997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兴通有限监事;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兴通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兴通港服监事;2020年1月至今,任兴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57,590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5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000,000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45,000,00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449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26,411股,合计227,860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4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573.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026.6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17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8,573.33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17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9,026.67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0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94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43号)。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2022年1-3月的经营情况如下:

公司预计2022年1-3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预计2022年1-3月运营的船舶较上年同期增加1艘化学品船(“兴通7”)与2艘液化气船(“兴通316”、“兴通319”),该等船舶在2022年1-3月产生的收入均为增量收入。上述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锐、张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930

保荐代表人:马锐、张新

项目协办人:曾文煜

项目经办人:史松祥、吴小琛、桂凯鸿、卢芳菲、刘博瑶、林琳、李龙飞、吕姝

联系人:马锐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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