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阳显财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令阳显财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2,525,615.51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按上诉人阳显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阳显财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1-070)。
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阳显财上诉状,阳显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阳显财诉讼案件的二审《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阳显财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显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按上诉人阳显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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