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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2号)同意注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324,480股,并于202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水海纳”)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8,639,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58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2号)同意注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324,480股,并于202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32,955,52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77,28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数量为132,955,52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74.9975%。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78,639,28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4.358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数量为54,316,23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30.6387%。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共计17名,分别是: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李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基金”)、上海吉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图一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一号”)、宁波杭州湾新区九熹源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熹投资”)、北京中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银川)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投资”)、袁于瑶、深圳安信乾新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新二期”)、深圳安信乾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新基金”)、上海国君创投证鋆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君创投”)、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金联道智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金联道”)、基业长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太和玉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和玉成”)、张驰、深圳市君之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之恒投资”)、广东崇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业控股”)、深圳力合智汇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东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升投资”)、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融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李琴女士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股东西藏大禹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股东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股东宏图一号、九熹投资、中投投资、袁于瑶、乾新二期、乾新基金、国君创投、科金联道、太和玉成、张驰、崇业控股、君之恒投资、东升投资、力合融通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8,639,2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358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7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股东李琴女士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9.65%股份;李琴女士直接持有西藏大禹100.00%的股权,实际控制西藏大禹;同时,李琴女士为公司股东乾新二期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19.61%的份额;李琴女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0.04%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作出的承诺,李琴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深水海纳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深水海纳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深水海纳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安信证券对深水海纳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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