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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3月17日、3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4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8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40号),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逐项进行认真落实。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3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3月17日、3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4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8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40号),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逐项进行认真落实。截至目前,各项落实工作仍在开展过程当中,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对涉及违规担保等事项的披露是公司及现任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于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进行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违规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一、关于相关问询函要求核查情况工作进展

(一)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工作进展

1、被担保方的基本信息

根据公开网络信息查询,被担保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1:卢氏县瀚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股权发生变更,股权结构由张二峰100%变更为白玉洁100%。

注2:卢氏绿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股权发生变更,股权结构由张二峰51%,谢国详49%变更为白玉洁51%,谢国详49%。

注:3: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股权发生变更,股权结构由上海静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变更为马继丽80%,马纪芹20%。

注4:三门峡森语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氏绿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 10 家卢氏县企业与公司客户三门峡灵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农信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卢氏县中农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同自然人交叉任职或持股情况,且公开信息显示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上述信息基于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公司将进一步沟通联系,获取相关资料。

2、公司所采取的司法措施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所采取的保全公司资产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措施进展如下:

针对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紫晶”)向广州银行提供1亿元存单质押事项,2022年3月14日,公司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派出所报案,目前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子公司广州紫晶已于2022年3月28日对广州银行惠州分行提起诉讼,2022年3年31日收到惠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302民初8604号〉。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晶铠”)向广州银行提供1.2亿元存单质押事项,子公司梅州晶铠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起诉相关担保合同无效,3月21日显示提交材料已经通过审核。2022年3年31日,梅州晶铠收到惠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302民初8603号〉。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广州紫晶向光大银行提供0.48亿元存单质押以及相应金额被提前划扣事项,子公司广州紫晶已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2022年4年1日收到香洲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402民初5898号〉。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梅州晶铠向五华惠民村镇银行提供0.2亿元存单质押事项,公司通过对子公司梅州晶铠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梅州市梅县区法院相关执行文书,显示已完成资金冻结保全(冻结措施停止支付)。2022年3月25日,梅州晶铠已向法院提交网络立案申请起诉五华惠民村镇银行。

3、与被担保方、银行之间关于存单质押担保事项的具体约定

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的部分违规担保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下:

4、律师发表的关于本次担保事项的法律效力意见

公司聘请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13日出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分析相关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瑕疵,但最终担保合同的效力须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

5、持续督导机构关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说明

针对公司2021年6月末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持续督导机构核实过程、实施程序如下:

1、向公司14家主要银行发出20封银行函证,发函金额覆盖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余额95%以上。2021年6月末违规质押担保涉及银行是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持续督导机构均已向其发送银行函证。其中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回函表示不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广州银行在回复问询函截止日时未回函,期间经多次催促仍未回函;

2、对于未回函的广州银行,获取了相关银行对账单,同时亦登陆网银系统进行查看,显示相关存款为定期存款,未发现异常;后续持续关注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形,并于2022年1月、3月获取并查看了上市公司及涉及广州紫晶、梅州晶铠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相关主体在相关银行的定期存款均未显示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

3、2021年9月对紫晶存储相关高管等进行访谈,确认除银行票据保证金之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等情形;

4、取得并查看上市公司三会资料及公司公告,公司不存在上述相关对外担保的公告及三会资料。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公告披露。

因此,根据获取的银行函证、高管访谈记录、银行对账单、资金状态网银查询记录等资料,持续督导机构在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回复时,根据上述核查工作情况,发表核查意见为“公司已补充披露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的银行、期限、利率),根据对公司主要银行函证情况,公司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与核查了解情况相符”。

由于违规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进行信息披露,未在银行回函和征信报告中显示,网银系统亦未发现异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向公司管理层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情况时,公司相关人员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且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始终关注公司货币资金问题,在2022年1月、3月查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时亦没有关于有关定期存款的质押、担保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全面核查和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但公司仍一直未说明此情况。持续督导机构通过查阅征信报告仍未发现违规质押担保,直到第一笔违规担保面临到期无法偿还或续期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才坦白该行为。知悉相关情况后,持续督导机构立即督促公司向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督导机构亦督促上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保全上市公司资产。

(二)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工作进展

根据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扫描件,借款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黄大和同意借款至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各8,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期至2023年2月22日,郑穆、罗铁威可以提前还款,双方同意,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事项,应在黄大和放款之日前办理完毕。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

(三)独立董事就违规担保、股份质押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自查违规担保的情况汇报,询问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先生及违规担保事项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与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座谈、沟通,基于独立董事已了解的情况与信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10日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余额合计3.73亿元,共涉及为14家被担保人在4家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6笔违规担保。

该违规担保事项系由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郑穆先生本人授意安排完成,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认可意见,未进行信息披露。这些事实表明,公司治理不完善,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有缺陷。我们要求郑穆先生按照已做出的承诺,尽快先行筹划资金填补公司或子公司的损失和潜在损失;督促公司尽快采取切实措施,解除违规担保协议,追偿损失资金,尽最大努力降低对公司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督促公司吸取教训,在持续督导机构、独立董事的监督、指导下,对款项支付、销售回款、资产处置、合同签订、印章管理等重要环节强化内控、规范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关于股份质押事项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控股股东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份质押的告知函》,称其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34,268,6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8%,)质押给黄大和先生。该项质押源于郑穆先生、罗铁威先生2022年2月与黄大和先生签署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郑穆先生、罗铁威先生分别向黄大和先生借款0.8亿元,合计1.6亿元,此次股份质押系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郑穆先生、罗铁威先生应尽快筹措还款资金,如期偿还债务,解除股份质押,避免债务违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避免实际控制人债务风险传导至公司。我们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要求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郑穆先生、罗铁威先生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尚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将继续勤勉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全面自查,真正、彻底整改;尽可能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督促、指导公司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内控的有效性;要求公司及时、真实、完整提供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及信息披露质量;继续与持续督导机构、年度审计机构沟通、协作,就公司重大事项提出要求、建议或发表独立意见。

二、关于相关问询函延期回复说明

由于问询函涉及的部分问题仍需要继续核查、补充和完善,相关事项核查需要较多外部单位配合,部分资料尚未获取,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当中,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拟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延期期间,公司将组织各方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将于2022年4月12日前完成《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4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8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40号)的回复披露工作,延期回复期间如上述问询函涉及事项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4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小伟先生的《辞职报告》,李小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小伟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李小伟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职务,其辞去上述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小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小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李小伟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李小伟先生辞去职务后,将由公司董事长郑穆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将尽快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5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确认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梅州晶铠”)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被告”或“广州银行”)签订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对梅州晶铠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质押的1.2亿元定期存单。

2、确认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州紫晶”)与广州银行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广州银行向广州紫晶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1亿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3、确认广州紫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被告”或“光大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返还4800万元存款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案件如原告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原告败诉,则导致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晶存储”)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近期就公司与广州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押事项(质押合同纠纷)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年31日收到惠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302民初8603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一”。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紫晶于近日就公司与广州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押事项(质押合同纠纷)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年31日收到惠城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302民初8604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二”。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紫晶于近日就公司与光大银行之间的违规担保质押事项(存单质权纠纷)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4年1日收到香洲区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402民初5898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案件三”。

二、诉讼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卢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11号瑞嘉大厦1层05-08号、2层02-03号、3层01-05号

(二)诉讼请求

1、确认梅州晶铠与被告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返还质押存单;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1年3月25日,梅州晶铠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惠质字第[2021]0014号),梅州晶铠提供2张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1.2亿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广银惠银承字第[2021]0011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梅州晶铠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核查,上述《存单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对梅州晶铠不发生效力,梅州晶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铁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6JP9A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3号楼1602室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卢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11号瑞嘉大厦1层05-08号、2层02-03号、3层01-05号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2、被告向广州紫晶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1亿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1年3月5日,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惠质字第[2021]0013号),广州紫晶提供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1亿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广银惠银承字第[2021]0010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2022年3月11日,因债务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未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将广州紫晶提供的存单1亿元予以兑现。

3、广州紫晶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存单质押合同》签订时,相关对外担保信息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存单项下的资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诉讼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铁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6JP9A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3号楼1602室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法定代表人:游鹏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东1199号泰福国际金融大厦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返还4800万元存款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22年1月7日,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H质字78062022004号),广州紫晶提供1张存单质押(存单限值为人民币4800万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珠海市诚禧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ZH78062022004)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广州紫晶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核查,上述《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广州紫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2022年3月16日,被告在债权及存单尚未到期且未经广州紫晶的同意下,被告擅自提前实现质权,对广州紫晶的存款予以划扣,被告的划扣行为严重违规,同时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应当向广州紫晶返还已被违规划扣的4800万元存款及利息。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相关诉讼案件如原告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如原告败诉,则导致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次诉讼系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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