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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锋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波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7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增资标的名称: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玲珑”)。

2、增资金额: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吉林玲珑进行增资。本次增资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监管专户,专项用于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的建设。

3、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04,999,997.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84,806,218.92元。根据募投项目进展实际需要,公司拟通过分期到位的增资方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5号)核准,公司已成功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12,121,21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4,999,997.40元,扣除发行费用 20,193,77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4,806,218.9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276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截至2022年4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拟先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的实施单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10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一)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前程大街1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晓

注册资本:贰亿圆整

成立日期:2020年04月14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轮胎制造、轮胎研发、制造及销售;轮胎翻新;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吉林玲珑最近一年一期基本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增资计划

公司以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的实施单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吉林玲珑的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增至50,000万元,增资股本溢价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监管专户,专项用于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吉林玲珑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吉林玲珑增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的情形,符合公司经核准的非公开发行A股发行方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募集资金增资至子公司后的专户管理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吉林玲珑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吉林玲珑已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督促吉林玲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增资款将用于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吉林玲珑进行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吉林玲珑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吉林玲珑进行增资。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8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5号)核准,公司已成功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12,121,21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4,999,997.40元,扣除发行费用 20,193,77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4,806,218.9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276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截至2022年4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拟先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的实施单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增资10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共计7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将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此期间内,如果因项目建设加速推进需要提前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提前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议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9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5号)核准,公司已成功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12,121,21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04,999,997.40元,扣除发行费用 20,193,77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4,806,218.9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276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截止2022年4月1日的账户余额,该余额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以及考虑前期已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对应的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84,806,218.92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各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振松(身份证号码:370204196911251319)、张刚(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122725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乙方为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与“甲方2”统称为“甲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300万半条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振松(身份证号码:370204196911251319)、张刚(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122725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1和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2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2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直接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招远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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