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22年4月2日获悉ITC行政法官初步裁决结果(以下简称“初裁结果”),初裁结果表明,公司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公司专利权,并未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飞利浦公司申请的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请求并未获得ITC批准,公司产品依然可以正常出口至美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开展337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和飞利浦北美公司(以下合并简称“飞利浦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UMTS和LTE蜂窝通信模组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申请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公司及其他多家企业为列名被申请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进展情况
公司2022年4月2日获悉ITC行政法官初步裁决结果(以下简称“初裁结果”),初裁结果表明,公司产品不涉及侵犯飞利浦公司专利权,并未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飞利浦公司申请的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请求并未获得ITC批准,公司产品依然可以正常出口至美国。
本次337调查,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进展为当前的初裁结果,后续按照ITC相关程序,将进入行政复议和最终裁决,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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