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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根据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无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同等比例承担合同无效的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公司需依据裁决要求向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7,619,138.13元,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涉案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未在本案中裁决。上市公司最终损益与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相关,最终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公司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仲裁为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217,619,138.13元(指人民币,以下同);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无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同等比例承担合同无效的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公司需依据裁决要求向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7,619,138.13元,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涉案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未在本案中裁决。上市公司最终损益与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相关,最终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公司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情况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控赛格”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委”)作出的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有关本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16日、2022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2020-4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51)、《关于仲裁进展及财产保全的公告》(2020-53)、《关于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委托代理人:姚晓敏、张小可、刘美辰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委托代理人:王成杰、董建、崔巍、戴月、郑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最终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432,345,600元及收益8,367,841.80元;

2.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委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0.3%。)按日计收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为143,282,438.9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为办理案件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350,610.53元。

(三)案情基本情况

申请人称:2017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与《承诺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元,委托资金分为两部分,第一笔为86,469,120元,第二笔为345,876,480元,委托资金的支付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一笔委托资金的委托期限至2017年2月13日,第二笔委托资金的委托期限至2017年8月13日,两笔委托资金的收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委托理财协议》同时约定,委托理财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应将相应的委托资金以及约定的委托理财收益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归还委托资金本金或支付委托理财收益的,应就逾期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缴纳罚息。

申请人称:《承诺函》明确,承诺函为双方签署的《委托理财协议》组成部分,《承诺函》载明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理财的资金432,345,600元依据被申请人认可的《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分别支付给上海朵迈环保科技中心(有限合伙)86,469,120元、北京信远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5,876,480元,实际用于被申请人购买同方环境40.50%的股权。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再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承诺按照《委托理财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

(四)仲裁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北仲委根据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以华控赛格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上述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2257号。本案现已全部审理完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材料,依照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作出本裁决。

三、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争议事实,以及本案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仲裁庭多数意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6,172,8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855,476.26元(含仲裁员报酬1,640,843.58元,机构费用1,214,632.68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承担1,427,738.13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427,738.13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8,600元(含仲裁员报酬13,000元,机构费用5,600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共计5,922,630.79元(其中,作为原告涉案金额4,672,664.17元;作为被告涉案金额1,249,966.62元),累计涉案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情形,详细情况详见附表。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无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同等比例承担合同无效的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公司需依据裁决要求向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7,619,138.13元,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涉案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未在本案中裁决。上市公司最终损益与同方环境40.5%股份相关权益如何分配相关,最终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公司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涉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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