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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宋志刚先生、张小平先生和张龙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了表决。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上述合计310,000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宋志刚先生、张小平先生和张龙先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贺建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合计注销310,000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13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2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5日,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19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于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022)。

3、2021年3月2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1年3月24日,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1年4月1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2年4月12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满足行权条件指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个人层面绩效结果合格及以上、对应考核期/等待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条件),……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因3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经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注销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10,000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上述合计310,000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

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权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实施注销。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合计注销310,000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138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27名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5日,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19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于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022)。

3、2021年3月2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1年3月24日,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1年4月1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2年4月12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4月13日完成登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股份数量为987.60万份,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2、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4月13日完成登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期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97.50万股,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20%,即本次可行权的13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987.60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2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4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13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条件,行权数量为987.6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7名,解除限售数量为1,497.5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13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2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事宜尚需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主要安排如下: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行权数量:987.60万份。

3、行权人数:138名。

4、行权价格:2.38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关于上述可行权名单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9、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0、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2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

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497.50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4月18日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3月5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19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于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022)。

3、2021年3月2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1年3月24日,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1年4月1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2年4月12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4月13日完成登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期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97.50万股,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2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4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83%。具体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4月1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497.50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减持的时候需要提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尚需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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