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浩舟先生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浩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浩舟先生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浩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张浩舟:
经查,你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或“公司”)董事,你配偶王娟于2022年2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93,070元,又于2022年2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108,814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能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张浩舟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湖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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