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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浩舟先生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浩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浩舟先生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浩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张浩舟:

经查,你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或“公司”)董事,你配偶王娟于2022年2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93,070元,又于2022年2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8,200股,成交金额108,814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能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张浩舟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湖南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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