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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典当”)通知,吴奇智因与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合典当为吴奇智所诉被告之一,被起诉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皖0111民初3387号应诉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在139,670,000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须以诉讼最终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合典当”)通知,吴奇智因与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合典当为吴奇智所诉被告之一,被起诉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皖0111民初3387号应诉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奇智所诉被告共11名,其中被告一为海拓置业,其余10名被告分别为海拓置业的股东、海拓置业主债权人德合典当及已离职员工张某某、刘某某、海拓置业其他关联方。

(二)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8日,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皖公司”)与海拓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皖公司总承包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蓝天花园项目”,该合同签订后,东皖公司交由原告即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

2018年10月20日,吴奇智与东皖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东皖公司将对“蓝天花园项目”在海拓置业处剩余工程款全部转让给原告享有,并于当日通知了海拓置业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皖01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对《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德合典当于2014年至今期间以被告一债权人优势身份控制了海拓置业公章,张某某、刘某某为德合典当高管,由德合典当派驻到海拓置业控制公章及监管公司日常经营,海拓置业的股东在抽逃“蓝天花园项目”专项资金139,670,000元中,德合典当、张某某、刘某某参与并提供帮助,德合典当、张某某、刘某某应当对海拓置业的股东在抽逃的139,6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德合典当、张某某、刘某某在139,67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德合典当认为该诉讼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已就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皖0111民初3387号

(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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