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上海创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创芸”)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645,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508%),上海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众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11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442%)。
本公司股东上海创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上海创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创芸”)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645,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508%),上海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众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11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442%)。
公司董事、总经理凌东胜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创芸、上海众诀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凌东胜先生、李斌先生、王明意先生、童艺川女士及杨庆威先生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股东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3,4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992%),其中上海创芸拟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2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058%),上海众诀拟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934%)。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在减持计划期间,上海创芸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4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08%,上海众诀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42%。同时,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根据其部分合伙人的自身资金安排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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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创芸、上海众诀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2018年5月4日、2020年7月3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8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以上承诺进行减持的,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3)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上述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2、上海创芸和上海众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上述股东减持计划的提前终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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