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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业绩承诺方中吉祥返还的1,002,582.92元现金分红,吉伟返还的1,002,582.92元现金分红;吉喆返还的451,060.83元现金分红。吉祥、吉伟、吉喆返还现金分红事项已履行完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兴业矿业”)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具体内容及后续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6日、2021年1月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矿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兴业矿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0)、《兴业矿业: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37)及《兴业矿业: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现将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业绩补偿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银漫矿业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银漫矿业2017年至2019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吉祥、吉伟、吉喆应向本公司补偿770,568,633.56元,对应补偿股份为127,156,540股(对应补偿股份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其中:兴业集团65,600,060股;吉祥25,126,132股;吉伟25,126,132股;吉喆11,304,216股。应返还持有期间现金分红5,073,800.26元,其中:兴业集团2,617,573.59元;吉祥1,002,582.92元;吉伟1,002,582.92元;吉喆451,060.83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业绩承诺方中吉祥返还的1,002,582.92元现金分红,吉伟返还的1,002,582.92元现金分红;吉喆返还的451,060.83元现金分红。吉祥、吉伟、吉喆返还现金分红事项已履行完毕。

二、风险提示

由于兴业集团所持拟用于业绩补偿回购注销的本公司股份仍处于被质押状态,且兴业集团重整仍在进行中,目前暂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由于吉祥、吉伟、吉喆以其持有的兴业矿业股票为兴业集团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兴业集团未能及时清偿相关债务且已进入重整程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兴业集团之一致行动人吉伟持有的兴业矿业66,223,003股股票、吉祥持有的兴业矿业66,223,003股股票、吉喆持有的兴业矿业29,798,597股股票归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国民信托于2021年10月14日办理完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6.1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

目前,公司已在兴业集团重整的债权申报期内向兴业集团管理人申报了业绩补偿事项涉及的债权。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2日向国民信托发送了《关于要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函》及《关于要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以及股份注销义务的进一步告知函》,督促其尽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及股份注销义务。2022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74民初96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国民信托与公司因其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发生诉讼纠纷,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3月24日进行了首次线上审理,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和询问程序,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再次进行正式开庭的通知。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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