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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主要系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借贷纠纷等,涉案总金额6,227.27万元,占我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我司与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判定共同承担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 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305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我司最终将承担的清偿责任金额需视原告方请求履行判决要求的最终结果确认,我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本次判决结果对我司本期净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影响,但最终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重庆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

原审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鸣公司”)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上诉人信达重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及原审被告宇鸣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达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就宇鸣公司在第一项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5月6日,我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判决我司与重庆路桥在该案中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背景情况

2000年7月13日,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宇鸣公司、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竹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注:长竹公司设立时宇鸣公司占比62%,中交地产占比36%,重庆路桥占比1%,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占比1%)。

2003年7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重庆分行”)与长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长竹公司尚欠建设重庆分行贷款本金5,740万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

2003年9月16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执他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建行重庆分行以法院依法查封的长竹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龙水湖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二宗作价1,007.672万元抵偿给建行重庆分行,该抵押物冲抵债权后,长竹公司尚欠建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846.328万元及利息。

2004年6月15日,建行重庆分行与信达重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建行重庆分行对长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重庆分公司。

2005年3月,长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2、本案前期审理情况

2020年1月,信达重庆分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宇鸣公司作为被告,将中交地产、重庆路桥作为连带责任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信达重庆分公司认为宇鸣公司未履行对长竹公司的出资义务,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信达重庆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3,100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100万元;2、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部分3,706.093056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706.093056万元;3、判令宇鸣公司就其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后的利息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判令中交地产、重庆路桥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22号,内容如下:一、宇鸣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 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3056万元);上述赔偿金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原长竹公司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所负债务本息金额;二、驳回信达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达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中交地产及重庆路桥就宇鸣公司在一审判决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判决情况

我司于2022年5月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内容如下:1、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就前述第一项宇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第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公告费900元,由宇鸣公司、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由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执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我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司法文书。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主要系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借贷纠纷等,涉案总金额6,227.27万元,占我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我司与重庆路桥需共同承担本金3,100万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 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3056万元),其中我司最终将承担的清偿责任金额需视原告方请求履行判决要求的最终结果确认。

上述判决结果对我司当期净利润或期后净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影响,但最终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我司认为终审判决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我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确保上市公司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害。

我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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