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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2022年1月28日先后披露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一审判决以及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2022年1月28日先后披露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一审判决以及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情况。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2022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2021-042、2022-015)。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2)浙民申2158号,主要内容:“再审申请人国信物资、陈国强与被申请人金陵药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本案已经组成再审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再审应诉准备工作,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2)浙民申2158号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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