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一
1、2018年10月25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2、2019年2月2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8,06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回购最高价格8.7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7.85元/股,回购均价8.1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6,608.34万元。
3、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根据公司2018-2019年度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0.2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9.08万股调整为778.83万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于2021年9月14日完成163名激励对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成功,并于2022年2月25日完成登记。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和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500股股票进行注销。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500股股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公司总股本将由301,173,285变更为301,170,78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01,173,285变更为301,170,78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二、通知债权人的事由二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公司总股本将由301,170,785变更为301,120,78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01,170,785变更为301,120,78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三、通知债权人的事由三
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四、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邮件方式申报,具体申报信息如下:
1、申报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199号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日期: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7月11日(9: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崔翠平、彭超
4、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5、传真:0575-86026169
6、电子邮箱:xcczqb@xcc-zxz.com
7、邮编:312500
8、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中心发出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3)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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