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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22-049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泛悦中心B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武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05,071,4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6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202,29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4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86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6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5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泷悦泰恒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704,991,1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6%;反对80,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788,8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013%;反对80,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8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华、王茁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国置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HUBEI TIANMING LAW FIRM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明律股字[2022]A0003号

致: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2022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为泷悦泰恒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泛悦中心B座;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05,071,4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6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202,29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4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86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6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5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如下:

议案1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04,991,1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6%;反对80,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88,87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013%;反对80,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8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负 责 人

张文来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华

王茁原

2022年5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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