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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沪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 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3号)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总额40,00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13593         债券简称:沪工转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沪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沪工转债”修正前转股价格:21.12元/股

●“沪工转债”修正后转股价格:21.10元/股

●“沪工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2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3号)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总额40,00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根据《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沪工转债”自2021年1月2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披露的《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公司拟对“沪工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将转股价由21.12元/股调整为21.10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沪工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公司拟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沪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1.12元/股调整为21.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9日起生效。

“沪工转债”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2年6月29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13593    债券简称:沪工转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7,984,66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59,693.3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舒宏瑞、舒振宇、缪莉萍、永新县宇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富诚海富资管——舒振宇——富诚海富通新逸六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15700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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