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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于2022年5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094,74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1,385,253.7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具体办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事宜。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同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深圳网络设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注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名义签署。

注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楼岗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名义签署。

注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均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注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华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均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注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及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四)三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五)三方监管协议五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六)三方监管协议六

甲方: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网络设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若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浩、杨家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或以纸质对账单形式快递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若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浩、杨家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或以纸质对账单形式快递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2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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