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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

2022年5月9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对老厂区拆除搬迁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并对2019年、2020年、2021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累计调减2019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2,214.3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73%、1.82%;调减2020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13,295.2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7.35%、7.51%;调减2021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8,379.1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4.70%、5.41%。

亚星化学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韩海滨、总经理陆卫东、财务总监伦秀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亚星化学及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亚星化学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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