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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4)。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内控管理要求,相关内控人员对公司2022年6、7月期间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在审计过程中结合了公司近期实际经营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观察、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程序。通过相关内控程序及取得的证据,公司近期的资金收支预算、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编制及关联交易情况,均符合《资金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4 条规定,在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6 规定,公司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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