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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2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沙市区法院送达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与中创为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1002民初2418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中创为南京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号)。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7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金额人民币15,114,451.20元、违约金12,528,612.8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裁定中止,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现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与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为南京公司”)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沙市区法院送达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与中创为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1002民初2418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中创为南京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号)。

原告: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N26UU3G,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1号园区2号楼办公室东侧ER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诚,执行董事

被告一: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28627P,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裁定基本情况

沙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裁定中止,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7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34,000,000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复利,本案审理产生的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5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2)沪0112民特669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22年8月26开庭审理。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负责人:周云海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55号(第3幢一、二层A区)

被申请人: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5幢1708室

司法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5幢17楼

二、本次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5幢1701室、6幢地下l层车位70室;5幢1702室、6幢地下l层车位71室;5幢1703室、地下2层车位55室;5幢1705室、地下2层车位54室;5幢1706室、6幢地下2层车位53室;5幢1707室、6幢地下2层车位52室;5幢1708室、地下2层车位51室;5幢1709室、地下2层车位50室;5幢1710室、1711室、1810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如下债权:

(1)借款本金34,000,000元以及对应的逾期利息(自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

(2)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期内利息393,234.90元、自202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申请人宣布加速到期之日的期内利息;以及以前述全部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自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3)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复利72.93元,以及自202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申请人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止的复利(以被申请人欠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方式计算)

(4)申请人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0,000元。

(上述债权共暂计34,513,307.83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JK1530210004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11号借款合同》”)及编号为JK1530210004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04号借款合同》”)。《411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15,000,000元,《404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19,000,000元,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合计提供借款人民币34,000,000元。前述两份合同第一条均还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7月15日,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4.5%,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被申请人在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借款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第二条约定,利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二十日;第三条约定,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一条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宣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江苏银行其他分支行机构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立即收回贷款;第十二条约定,申请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DY153020000007补充协议-2的《补充协议(二)》,约定被申请人同意以编号DY1530200000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DY153020000007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抵押物继续为新发放的《411号借款合同》及《404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系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系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有关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以及《411号借款合同》、《404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80,070,000元。担保物为位于土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5幢1701室、6幢地下l层车位70室;5幢1702室、6幢地下1层车位71室;5幢1703室、地下2层车位55室;5幢1705室、地下2层车位54室;5幢1706室、6幢地下2层车位53室;5幢1707室、6幢地下2层车位52室;5幢1708室、地下2层车位51室;5幢1709室、地下2层车位50室;5幢1710室、1711室、1810室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被申请人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分别发放了15,000,000元以及19,000,000元的借款,合计发放借款人民币34,000,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7月15日,借款年利率4.5%。

借款发放后,被申请人偿还了2022年3月21日应还的期内利息,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归还应于2022年6月21日偿还的期内利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提前还款。故申请人特提出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并以该方式向被申请人宣布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提前到期之日即为申请人申请之日。综上,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现已成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2年8月26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沪0112民特669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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