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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2500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71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275.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4715.9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559.05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开发行2500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1.71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275.00万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715.9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59.0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8月3日出具了“司农验字 [2022]21000100355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并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具体办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正在签署。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作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乙方,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35648700104,截止202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运、胡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作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作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40078801500002316,截止202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运、胡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作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12241210202,截止202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9,861,850.0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捌拾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零柒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运、胡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4、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作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84529200242333,截止2022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运、 胡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司农验字 [2022]21000100355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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