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煌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9月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苹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68,258,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7,334,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2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728,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4,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2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48,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51%;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48,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51%;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48,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51%;反对2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煌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2年8月15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共有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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