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因聘请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由国新证券负责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因聘请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由国新证券负责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新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现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6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5.5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5,846.7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30.24万元。由于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47,740.4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1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新证券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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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余额。
2.原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网点升级搬迁,并更名为招商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作为乙方,国新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扬、乔绪德或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乙方、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乙方、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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