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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3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9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3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临时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序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为顺利推动凯乐科技预重整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拟召开凯乐科技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本次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9:00召开

二、会议地点

因疫情原因,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召开。各债权人可通过电脑端访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login)或手机端搜索微信小程序“破产云会议”参加会议。

临时管理人在网络系统确认债权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方可参加本次会议。请各位债权人于2022年10月22日10时至2022年10月23日22时期间登陆上述系统进行会议系统测试。未能成功进入会议系统的债权人可于工作时间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临时管理人:

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0716-4317306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0716-4317307

三、参会人员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凯乐科技债权人、临时管理人代表、凯乐科技代表、凯乐科技职工代表、凯乐科技工会代表、特邀嘉宾(如有)

四、会议主要议题

1.临时管理人作预重整工作报告;

2.临时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报告;

3.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五、特别提示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仅就债权本金以及截止2022年3月14日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如有)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直接适用作为凯乐科技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果,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就该部分重复核查。

六、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公司司法重整进程正处于预重整阶段,并不代表上市公司的司法重整被法院受理,亦不代表上市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上市公司的司法重整是否最终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

1、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9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9月15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破申5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光电”)进行预重整,并于2022年9月19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临时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序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为顺利推动量子光电预重整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拟召开量子光电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本次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开

二、会议地点

因疫情原因,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召开。各债权人可通过电脑端访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login)或手机端搜索微信小程序“破产云会议”参加会议。

临时管理人在网络系统确认债权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方可参加本次会议。请各位债权人于2022年10月22日10时至2022年10月23日22时期间登陆上述系统进行会议系统测试。未能成功进入会议系统的债权人可于工作时间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临时管理人:

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0716-4317306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0716-4317307

三、参会人员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已依法申报债权的量子光电债权人、临时管理人代表、量子光电代表、量子光电职工代表、量子光电工会代表、特邀嘉宾(如有)

四、会议主要议题

1.临时管理人作预重整工作报告;

2.临时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报告;

3.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五、特别提示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仅就债权本金以及截止2022年9月15日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如有)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直接适用作为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果,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就该部分重复核查。

六、相关风险提示

1、荆州中院决定对量子光电启动预重整,不代表荆州中院最终受理量子光电重整申请,不代表量子光电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量子光电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如果荆州中院正式受理对量子光电的重整申请且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量子光电及凯乐科技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量子光电和凯乐科技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量子光电被宣告破产,凯乐科技将失去对量子光电的控制权。

3、凯乐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凯乐科技因此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凯乐科技股票可能会被终止上市。

凯乐科技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凯乐科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凯乐科技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凯乐科技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9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及被告承担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需对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4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以追加当事人的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1287号。现就公司及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3.86%)与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五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7日,公安县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安县法院依五原告申请追加凯乐科技为共同被告。2022年6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

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琛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中山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许帮成

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斯玉

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姚远定

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蓉城镇江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杨诗涛

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大西门

法定代表人:潘泳

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237660元,本息合计91237660元,其中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303807元(本息合计23303807元);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389812.5元(本息合计27389812.5元);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44580元(本息合计17244580.7元);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299460元(本息合计2329946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约定年利率7.56%加收50%罚息)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2、判决原告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财产坐落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公国用(2010)第297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

3、判决原告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质押财产库存基酒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

4、判决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江陵农商行100万股、石首农商行110万股)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

5、判令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并在上述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0日,公安农商行与石首农商银行、江陵农商银行、松滋农商银行、监利农商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作为牵头行,联合石首农商银行、江陵农商银行、松滋农商银行、监利农商银行组成银团,确定共同向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发放银团贷款9000万元。2021年5月10日,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NH20210063),约定: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000万元(属于上述银团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5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1日)、到期还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如果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则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如果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的,或涉重大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还款义务履行的,或合同约定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原告债权的变化而未提供其他担保的,构成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对应的担保合同为《最高额质押合同》(GNH2019017-2)。2019年1月16日,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联合成员行石首农商银行、松滋农商银行、江陵农商银行、监利农商银行共同与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GNH2019017-1),约定: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公国用(2010)第2975号]作为抵押,担保在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发生的原告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9000万元内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是:鄂(2019)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505号。2019年1月16日,公安农商行作为牵头行,联合成员行石首农商银行、松滋农商银行、江陵农商银行、监利农商银行共同与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GNH2019017-2),约定: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库存基酒作为质押,担保在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发生的原告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14000万元内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签署了委托管理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是:12562360001503595224。2019年1月16日,公安农商行作为牵头行,联合成员行石首农商银行、松滋农商银行、江陵农商银行、监利农商银行共同与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GNH2019017-3),约定: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发生的原告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14000万元内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019年1月16日,银团成员行江陵农商银行与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GNH2019030),约定: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作为质押,担保在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发生的银团成员行江陵农商银行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及湖北凯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5000万元内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2019年1月16日,银团成员行石首农商银行与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GNH2019032),约定: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作为质押,担保在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发生的银团成员行石首农商银行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及湖北凯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5000万元内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2021年5月15日,原告公安农商行与被告凯乐科技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凯乐科技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是2021年5月10日原告公安农商行与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NH20210063),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发生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主债务人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未予清偿的情形,无需原告另行通知,被告凯乐科技无条件履行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约定原告公安农商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凯乐科技先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分别为:2021年5月10日发放2700万元,2021年5月11日发放2300万元,2021年5月13日发放2300万元,2021年5月18日发放1700万元。截至2022年1月15日,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本金,拖欠利息1237660元没有支付。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上市企业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是被吿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该上市企业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司法冻结,于2021年8月17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其证券也于同日被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2022年2月17日,该上市企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偿贷能力明显减弱,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能力显著减弱,已经出现了严重逾期,已对原告借款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且偿贷能力明显减弱,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立即还本付息,支付罚息,并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股权质权,有权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89812.5元,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03807元,偿还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99460元,偿还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44580.7元。并自2022年2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公国用(2010)第2975号、抵押权证号:鄂(2019)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50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9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质押的5676.733吨库存基酒(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2562360001503595224)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以追加当事人的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128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9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案已裁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仲裁费2200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元外,还将承担违约金、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29号《裁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鼓湖路58号。

负责人:陈明宇,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王德海,男,汉族,195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51********。住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47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6********。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59号。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荆州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订立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了上述仲裁条款项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于2022年4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在本会指定的期间内,申请人选定鲁后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双方未能共同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程世松为首席仲裁员,指定刘鲲为仲裁员,与仲裁员鲁后新组成仲裁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仲裁庭于2022年6月23日在本会所在地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朱后利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当庭均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作出本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内容及其理由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3.48%/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除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第4.4.1条约定,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由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并向申请人开具以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不低于借款金额担保函。同时,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正保字201812060201号担保函,同意对本案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转账至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建行玉桥支行:42001625108050004440)。后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27日。同时,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有效。202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529250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

综上,申请人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LPR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两项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5576465.7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465条、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6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51条、第57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20089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己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元外,还将承担承担违约金、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29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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