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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风险事项化解进展暨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民终2175号),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建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江苏华建案”)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民终2175号),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建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江苏华建案”)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生”)签署了《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转让给重庆和生的标的资产范围为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的在建工程项目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和债务。

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5民初921号),江苏华建公司以其承包“麻柳制造基地项目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支付停工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华建公司于2014年9月4日进场施工的麻柳制造基地项目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在公司转让给重庆和生的标的资产范围之列。

公司于2017年11月与重庆和生签订生效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若“江苏华建案”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判决或调解方式判令公司应向江苏华建公司支付相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重庆和生承担。如公司代为履行,公司有权向重庆和生追偿上述费用及逾期支付利息。

上述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于2017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52)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为确保上述债权的顺利实现,重庆和生控股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集团”)自愿为上述债务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公司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合成集团以资产作为抵押,抵押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人民币,抵押担保范围为公司在“江苏华建案”的判决书/调解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等)和公司为实现担保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抵押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该风险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风险事项化解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2019年9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此后公司与江苏华建公司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9月3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69,161.59元、停工窝工损失5,801,602.93元、资金占用损失4,867,796.35元(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共计25,638,560.87元。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200万元,余款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

2、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3、在本协议签订且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4、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重庆和生签订生效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与合成集团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江苏华建案”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重庆和生予以支付,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民终2175号)约定的付款进度督促重庆和生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并依法保留向重庆和生等关联方追偿上述费用及逾期支付利息的权利。公司将根据该风险事项化解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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