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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亳州纵翔上诉主张获得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公告

2022年2月28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或“原告”)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2022)皖1204民初13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亳州纵翔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睿置业”或“被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发回法院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8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或“原告”)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2022)皖1204民初13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亳州纵翔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睿置业”或“被告”)。

1、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含地上及地下,共179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1073.8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支付购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合同签订后160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3、一审判决

2022年8月8日,亳州纵翔收到阜阳法院作出的“(2022)皖12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阜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毫州纵翔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毫州纵翔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9)。

4、上诉

毫州纵翔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9)。

二、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毫州纵翔收到阜阳中院作出的“(2022 )皖12民终6169号”民事裁定书,阜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阜阳法院(2022)皖12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阜阳法院重审。

毫州纵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发回法院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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