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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曹治年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3名,代表25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50,02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3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2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6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3名,代表22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6,255,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46,739,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6,065,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10%;反对3,958,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89%;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2,78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9%;反对3,958,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6,065,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10%;反对3,958,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89%;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2,78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9%;反对3,958,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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