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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次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7方签署的《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建立国内钾肥销售合作渠道奠定了基础,关于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7方签署的《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建立国内钾肥销售合作渠道奠定了基础,关于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目前新增建设的老挝甘蒙省钾盐矿彭下-农波矿区200万吨/年钾肥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按照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目标,2023年全年预计产量为200万吨,2024年全年预计产量为300万吨。

为构建更稳定的销售体系,近日公司与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农业”)、北京浙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科技”)、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云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供销”)、福建平潭福农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农农资”)、四川锐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丰”)、四川禾益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禾益隆”)签署了《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倍丰农业

(1)基本情况

公司与倍丰农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倍丰农业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倍丰农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浙农科技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浙农科技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浙农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新洋丰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新洋丰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新洋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云南供销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云南供销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云南供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福农农资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福农农资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福农农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四川锐丰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四川锐丰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四川锐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四川禾益隆

(1)基本情况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四川禾益隆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经查询,四川禾益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2:北京浙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4:云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5:福建平潭福农农资有限公司

乙方6:四川锐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7:四川禾益隆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并称乙方。

(一)合作内容

1、产品、规格

氯化钾:60%白色粉末/白色晶体、红色大颗粒。

2、产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3、价格

国内销售价格和保底价格制定:甲方根据国内市场行情,每月制定销售价格和保底价格,甲方销售价格通知日为每月的5日。

4、数量

2022年10月-2023年12月,在认同甲方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的钾肥数量不超过155万吨。

5、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具备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数量产品的生产能力,乙方优先向甲方采购钾肥产品。

(2)若乙方为化肥生产企业的,采购甲方产品仅限乙方工厂自用生产化肥产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另行销售、用作其他原料等)。若乙方为钾肥贸易商,采购甲方产品仅限销售给化肥生产工厂,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商,乙方须将下游工厂相关采购信息(包括工厂名称、价格、数量)及时向甲方报备。

(3)乙方需在甲乙双方确定月度价格政策后的5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报月度采购计划(包括发货数量、批次、到港等)。每批次装运数量、价格、支付条款、货物交付等具体事项由双方签署书面合同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乙方可以指定其关联公司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的采购及销售。

6、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或延迟协议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船舶出险、港口封锁、进出口限制等事件导致甲方推迟交货或无法交货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货物延期交付、货物滞留等情况,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7、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与甲乙方签订其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我国境外首个已实现百万吨级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目前正在快速连续扩建至300-500万吨钾肥产能中;同时,公司注重长期布局深耕东南亚以及中国等对钾肥需求量大且持续增长的市场,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制定相应销售政策。本次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7方签署《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深耕国内市场,有利于公司构建更稳定的销售体系,有利于公司与各合作方构建长期、稳定、良好的钾肥供销合作共赢关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与国内专业钾肥贸易商及化肥生产企业7方签署的《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建立国内钾肥销售合作渠道奠定了基础,关于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为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2、股东减持计划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东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07,098股,即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的3%;预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138,065股,即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7日、9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凌实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8月27日、9月2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股东东凌实业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钾肥供销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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