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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近日,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2]1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做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公司股东汪小明先生,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2]1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做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公司股东汪小明先生,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现将《决定书》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汪小明:

经查,你(身份证号码:3505**************)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2年8月18日,你持有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股份比例达到4.02%。2022年8月19日你继续买入415.84万股来伊份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26%,并于8月2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在持有来伊份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在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停止买卖来伊份股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规情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经公司询问,汪小明先生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三、致歉声明

汪小明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增持行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决定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做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公司股东汪小明先生,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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