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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长江物资公司述称:长江物资公司与上海国贸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长江物资公司向上海国贸公司销售木浆,上海国贸公司向长江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324,034.69元。截至长江物资公司起诉之日,上海国贸公司尚有货款、仓储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6,583,910.27元未予支付;因国贸公司持有上海国贸公司100%股权,请求国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2临-04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583,910.2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近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鄂0111民初10802号)等法律文书,湖北长江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物资公司”)因与国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上海国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本金、仓储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用损失合计6,583,910.27元,并追加国贸公司为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长江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友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43室

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

2.案件审理机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长江物资公司述称:长江物资公司与上海国贸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长江物资公司向上海国贸公司销售木浆,上海国贸公司向长江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324,034.69元。截至长江物资公司起诉之日,上海国贸公司尚有货款、仓储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6,583,910.27元未予支付;因国贸公司持有上海国贸公司100%股权,请求国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3,361,474.0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仓储费用1,718,703.61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损失1,503,732.59元;

以上1-3项金额共计人民币6,583,910.27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国贸公司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处理,截至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追加被告申请书;

2.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2临-046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7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170,454,545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2.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3,134,783.3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865,208.65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27-00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收购湘电动力29.98%股权、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世求、黄卫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27-0001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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