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礼静女士主持会议。大会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长朱礼静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柏锡、储晨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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