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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2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12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1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盛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含2.2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与成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0亿元。

遂宁盛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本次为遂宁盛新提供2.2亿元的担保额度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约为9.21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遂宁盛新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59,96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开林

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遂宁盛新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68%的股权,遂宁盛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遂宁盛新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成都银行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被担保方应向成都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成都银行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期间:自被担保方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合同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四、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遂宁盛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遂宁盛新为公司在四川遂宁建设的年产3万吨锂盐项目的实施主体,该项目已于今年1月建成投产,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遂宁盛新另一股东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国资背景,未参与遂宁盛新的经营管理,未同比例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营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176,659.28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4.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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