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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与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恒天”)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签署了《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杭州沐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沐邦”)。杭州沐邦注册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14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杭州沐邦将专项对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与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恒天”)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签署了《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杭州沐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沐邦”)。杭州沐邦注册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14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杭州沐邦将专项对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41784421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05-27

法定代表人:郭勇亮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040号3层31417室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查询信息,华夏恒天已于2015年6月17日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编号为 P1016192。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郭勇亮先生持有其55%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华夏恒天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杭州沐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投资规模:总认缴规模3,140万元

3、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23楼0030室(自主申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本次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合伙人均已出资到位;杭州沐邦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杭州沐邦具体信息以工商登记及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杭州沐邦将专项投资于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专业从事全钒液流电池材料、电堆与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以及提供长时、大容量、高安全性的储能系统设计、建设与维护服务,属于新能源全钒液流的中游核心材料核心零部件及中游系统集成行业。目前建有材料、电化学、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研发实验室,具有专业的钒液流电池生产线、电堆和电池系统综合测试平台。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60%以上,通过了ISO9001认证CE认证授权专利3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20余项,涉及材料开发、机械结构、控制系统、系统集成等多个领域。该公司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目前,我国全钒液流电池尚处于产业发展初期,该电池在安全、环保、边际成本、回报周期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从行业信息中了解到,目前的新能源储能项目中,全钒液流电池比重在逐渐加大。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为 5 年,以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全部到位之日为基金成立日,其中投资期 3 年,退出期 2 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延长 2 年期限,若两年延长期到期后还需要延长期限的,则需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方可延期。

(三)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将根据项目投资的需求分期到位,各合伙人的首轮出资不低于100万(满足中基协100万起投金额豁免条件的合伙人除外),具体出资时间与金额以缴付通知书为准。后续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将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需要,由缴付通知书确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次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提前向各合伙人发送缴付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缴付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最后日期之前将出资款项缴付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四)入伙、退伙与转让

合伙企业成立时,认缴有限合伙人出资额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本基金备案完成后,不再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投资冷静期届满后,除合伙协议规定的情况外,合伙人缴纳出资额,在基金成立前不得中途退出,否则应扣除该合伙人本期基金出资额的 5%作为违约金至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扣除该合伙人的份额后重新折算其余合伙人的合伙出资份额后的新比例享有。

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转让。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除名的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非法律、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转变成为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合伙权益不允许转让、质押、担保和保证。

(五)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资金除管理费、监管费、审计费、财顾费、律师费等必要的留存运营资金外,全部投资于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闲置时段可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

2、投资策略

本合伙企业通过投向优质的未上市公司股权,参与公司运营,获得股东分红等收益,以上市、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安排退出,获取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本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 3 名委员组成,负责对管理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做出投资或退出决定。任何投资项目之投资及退出决定须经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有表决权的成员全票表决通过,并书面记录表决结果、投资及退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不从合伙企业中领取报酬。

(六)管理费用

本合伙企业的年管理费率为2%,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总额的2%/年提取管理费,前期一次性收取2年的管理费,自本基金产品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三年管理费、退出期及延长期的管理费将于基金财产分配时优先予以支付。由监管银行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管理人。若基金产品提前终止,则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返还。

(七)收益分配的原则和亏损的分担

基金权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基金对外股权投资变现、股权分红等取得现金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应当承担费用后的收益,向所有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合伙企业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的金额等于所有合伙人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额(不含管理费);在分配完本金之后剩余的可分配净收益,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取 20%的业绩报酬,剩余 80%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分配说明:本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收益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的收益,向机构合伙人分配的收益为税前收益。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六、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整体业务规划而做出的慎重决策,主要投资于全钒液流电池储能领域,可以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储能专业领域的产业布局机会,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七、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杭州沐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杭州沐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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