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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2022年11月1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2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2022年11月1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认真的自查论证,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批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119.58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48,275,947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119.58万元(含105,119.58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制定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预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制定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可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可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的认真的分析,以及公司提出的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认可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报告》。公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制订的《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7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预案披露的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的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4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公司非公开发行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理性投资。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均为预估和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3年3月31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5,119.58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价格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假设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公司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1日(董事会决议日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则对应发行价格为4.23元/股,对应发行数量248,509,648股;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494,253,157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包括股份回购在内的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2021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861.07万元、9,782.25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相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较2021年持平;②较2021年下降10%;③较2021年增长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规定计算。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由于公司总股本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当年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119.58万元(含105,119.58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同时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的措施包括:

(一)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加强对研发、采购、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加速推进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同时,公司已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回报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后续将提交此事项至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自上市以来,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1次,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2018年4月,公司为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垫工资,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67.81万元,占公司202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0.02%。直至2022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公司。鉴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金额较少,且已全部清偿,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财务总监许安宇、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整改情况: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已偿还完毕。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将秉持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工作,以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以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利汽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2年1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认真的自查论证,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119.58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48,275,947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119.58万元(含105,119.58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制定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预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制定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可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可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的认真的分析,以及公司提出的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认可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报告》。公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制订的《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订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2、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作、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4、制订、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范围之内,在需要时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其他必要法律文件;

6、依据本次发行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行前有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董事会可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1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日

至2022年1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 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 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最晚送达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16:00 时。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号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分至11:30,下午13:00-16: 00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二)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三)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四)会议联系人:李霞、桂巍

(五)电话:0431-85022771 传真:0431-85033777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43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309,310,404.1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049,730.11元后,募集股款共计人民币249,260,674.01元(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1年4月9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验资报告。

2021年6月25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3,421,336.42元。2021年7月14日,本公司使用总额计人民币54,454,974.01元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2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余额为人民币67,593,498.11元(含利息收入2,643,237.47元),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1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招股说明书,计划对5个具体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计人民币249,260,674.01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所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84,310,413.37元,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根据本公司2021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招股说明书,本项目总投资额12,749.26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2,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项目尚在建设期内,尚未全部达到可使用状态。

注2:根据本公司2021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招股说明书,本项目总投资额13,550.81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3,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项目尚在建设期内,尚未全部达到可使用状态。

2、以自筹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3,421,336.4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意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3,421,336.4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678号)。

3、募集资金临时闲置及未使用完毕情况

(1)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于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7,593,498.11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21.85%。上述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主要原因是,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实施完毕,仍在建设期,剩余募集资金将按照计划继续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该些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总额也还尚未达到募集后承诺的投资总额。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建设期内,尚未全部达到可使用状态,因而暂未实现相关效益。

注2: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51,455,563.38元建设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目的为支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与检测能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注3: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入人民币54,454,974.01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21年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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