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0人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9,165,552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出具的《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建发[2020]284号),建发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年11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1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并于2021年8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
12、2022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2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并于2022年5月5日完成回购注销。
16、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2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9、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2020年激励计划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11月26日,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1月25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2020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70名激励对象共9,165,552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7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65,552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0%,具体如下:
■
注:2020年激励计划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35.20万股,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向8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57.76万股。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2020年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27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9,165,552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70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9,165,552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建发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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