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2022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7,644,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5.662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34名,代表公司股份51,838,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923%。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85,805,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07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838,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9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572,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26%;反对36,071,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5,766,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54%;反对股份36,07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4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699,3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5%;反对35,94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5,893,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94%;反对股份35,945,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40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572,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26%;反对36,071,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5,766,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54%;反对股份36,07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4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燕女士及黄建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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