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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荣茂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吴凌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5号金桥红枫万豪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荣茂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吴凌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许荣茂先生、副董事长许薇薇女士、董事许世坛先生、董事王颖女士、独立董事徐建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长汤沸女士、监事冯沛婕女士、周一飞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俞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朵为控股子公司昆明悦盈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为公司发行的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林雅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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