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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科学信息大厦东梯12楼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刘华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杨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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