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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 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实上庄)因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实上庄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兴建筑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5,029,911.85元,并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12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实上庄)因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实上庄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兴建筑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5,029,911.85元,并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中实上庄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京0106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5,029,911.85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15,029,91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97.5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22)京0106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12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关于召开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6)。2022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案函》,决定将经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并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关于召开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公告编号:2022-11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8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2,964,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4,1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8,863,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4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曹永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关于为北京华素向江苏银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32,91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8,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7%;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浦发银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32,91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8,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7%;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3.00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32,91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8,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7%;反对5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3、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主持股东大会的推举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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