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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赵晓东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5号A座2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赵晓东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吕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拟延长潜在同业竞争承诺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龙、杨子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龙、杨子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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