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股东大会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周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1号公司本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以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共36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36,638,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334%。
其中:10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96,388,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40,249,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752%。
9、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万润股份: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黄以武先生(合计持有263,192,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901%)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1,187,16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79%;反对2,249,5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0%;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4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469%;反对2,249,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9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二)《万润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56,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56,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1%;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七)《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47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36,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16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万润股份:关于选举吕韶阳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6,31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反对311,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0,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00%;反对311,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吕韶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王苏律师、刘洋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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