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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4.20元/股-买入价3.25元/股)+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4.36元/股-买入价4.15元/股)+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3.94元/股-买入价3.92元/股)=11,837.00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秀峰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李秀峰先生之子李雨宸先生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李雨宸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注:李雨宸先生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1,837.00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4.20元/股-买入价3.25元/股)+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4.36元/股-买入价4.15元/股)+交易数量10,000股×(卖出价3.94元/股-买入价3.92元/股)=11,837.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雨宸先生尚持有公司30,000股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李秀峰先生及其子李雨宸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措施如下: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李雨宸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雨宸先生已主动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李雨宸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李秀峰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系李雨宸先生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三)李秀峰先生及其子李雨宸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

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李秀峰先生及其子李雨宸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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