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小分子及新分子类型药物研发/生产领域稀缺的前端/后端一体化企业,皓元医药近期问题不断。近期,公司多名大股东在股份解禁后不久便集体披露减持计划并已减持过半;同时,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因资产评估公司中水致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曾一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
对此,时代数据8月29日给皓元医药方面发去了采访函。
9月1日,皓元医药证券事务部对时代数据的采访函进行了回复,同时,皓元医药表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已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同意恢复对公司本次交易的审核”。
前三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过亿
据今年一季度报显示,皓元医药就曾出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为-378.45万元。到了二季度期末,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增至1.19亿元,其中仅第二季度就净流出1.15亿元,为近两年单季净流出最多。
对此,皓元医药回复称,上半年公司大幅扩充产品线,备货导致物资采购增加;同时,公司后端业务在手订单大幅增加导致在产项目增加,支付的款项相应增加;此外,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导致应收账款增加较多,且受疫情影响导致销售款项收回减缓。
受此影响,公司前三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延续了上半年的净流出,达到-1.49亿元,同比大幅减少819.69%。
二季度应收账款增加逾1亿
与此同时,皓元医药应收账款迅速增加。据今年一季度报显示,皓元医药应收账款达到2.11亿元,较2021年期末的1.44亿元增长46.53%。公司表示,“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开票收款不及时所致”。
到了二季度期末,应收账款持续增至3.28亿元,单季度增加逾1亿元,较2021年期末的1.44亿元增长127.9%。
对此,皓元医药回复称,上半年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相应增加,且受疫情影响导致销售款项收回减缓;同时表示,公司大部分应收账款为1年以内的款项,后续随着因疫情影响延期收回的销售款项逐步结清,公司应收账款情况将得到改善。
三季度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减少至2.95亿元,依然较2021年期末的1.44亿元增长约1倍。
上半年存货跌价准备近亿
另一方面,皓元医药上半年存货也出现不断增长。上半年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增至6.52亿元,较期初增长49.66%;同时,期内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达到9901.98万元,其中7975.64万元来自库存商品,占比80.55%。
对此,皓元医药回复称,“公司整体业绩情况较好,订单量增加,公司加大备货以应对未来大额订单需求”,同时表示,公司存货跌价损失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公司针对工具化合物产品毛利率高周转率低的风险特征,在基于售价测试未发生减值迹象的前提下,再根据库龄不同比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2022年1-6月实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64.56万元。
到了三季度期末,公司存货继续增至7.14亿元。
大股东股份解禁后纷纷减持
6月20日,皓元医药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真金投资及景嘉创业、上海泰礼、含泰创投等多名大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其中,真金投资持有公司72537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7%,已于2022年6月8日、14日上市流通,现因股东自身财务需求及安排,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景嘉创业、上海泰礼、含泰创投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78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已于2022年6月8日、14日上市流通,现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5%。
截至2022年7月18日,景嘉创业、上海泰礼、含泰创投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合计减持了2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32%;截至2022年7月22日,真金投资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共减持了2,627,5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45%。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
对于大股东减持,皓元医药表示,“目前公司发展及运营情况良好,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也是一致向好”。
存在被判定侵权的风险
据披露,皓元医药分子砌块及工具化合物业务的主要销售市场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均有“安全港条款”作为专利保护例外条款,只要能够合理保证相关专利产品的最终用途为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原则上就应当属于各国专利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同时,皓元医药曾在上市招股书中提及,公司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以及原料药和中间体业务均存在部分尚处第三方专利期内的产品,公司虽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定第三方专利期内的产品用途符合‘安全港条款’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仍无法完全避免被第三方指控侵犯其知识产权”。
对此,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表示,公司销售的部分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但公司已采取一系列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以保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的最终用途限定在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如果未来包括中国在内的销售市场专利法规发生变动或出现不利于公司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将及时督促公司慎重评估在相应市场提供第三方专利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回复称,“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五)项的成文法条表述中明确列举的豁免行为类型较少,关于公司向研究实验者和行政审批者销售第三方专利期内化合物用于科学研究、药证申报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目前尚无法定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在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方面不明确,如未来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存在被判定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