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玉东先生主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十一路118号维远股份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玉东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李润生先生、独立董事韩鲁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林艳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表决事项,所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彦妍、雷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报备文件
1、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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