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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1人,代表股份566,089,6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8,739,5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7,009,0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009,0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

2、鉴于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02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6%;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770,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3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9,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44%;反对3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婧律师和周梦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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