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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大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3,297,644,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454%,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2,881,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0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297,644,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4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7,55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6,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1%;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6,003,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7%;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9%;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6,003,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7%;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9%;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6,003,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7%;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9%;反对21,64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5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7,55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96,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1%;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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