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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8号)的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237,881股,发行价格为20.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999,998.8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781,320.7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9,218,678.0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3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0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天祺、计玲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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