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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股份”、“公司”)为被告。

●涉诉金额:依据公司为原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提供担保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涉及担保款项为4.98亿元贷款及其利息等费用。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平安信托”)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求为要求被告对海航集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890,205,333.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涉及该笔担保计提财务担保准备金额为6.50亿元。本次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的损益最终金额将以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金额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9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与平安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海航集团与平安信托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SG96-DKHT)、《框架协议》(编号为SG96-KJXY)、《信托贷款展期协议》(编号为SG96-DKHT-002)的履行向平安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授权范围内。

上述《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1.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承诺和责任的权利。

2.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如有)和复利(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110)。

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423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主张:因海航集团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履行义务受限,平安信托于2021年3月19日向海航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回函(2021)管发字第15-1996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复核结果告知书》确认,平安信托债权金额为890,205,333.33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请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海航科技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890,205,333.33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9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90,205,333.33元(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受偿的部分应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826.67元,由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8元,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92,798.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可能影响

(一)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涉及该笔担保计提财务担保准备金额为6.50亿元。本次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的损益最终金额将以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金额为准。

(二)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截至目前,公司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涉诉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9月2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暨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33)、《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0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1-09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1-093)、《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16)、《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3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5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69)。

截至目前,公司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2.截至目前,公司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诉并结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10月13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担保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05)、《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暨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09)、《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44)、《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72)、《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94)、《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2-06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和2022-002)的公告》(临2022-064)、《关于诉讼进展暨结案的提示性公告》(临2022-067)。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提示情况

(一)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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